第十四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权利人可在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有关部门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转办和协调工作。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需要填写《登记回执》,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并作初步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