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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五)信访事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及形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及责任人等具体细则,确定公开项目和内容,明确承办部门(单位);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主管局长审核;
  (五)组织实施,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检查;
  (六)收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不断改进公开工作;
  (七)对公开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设置便民设施,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如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职介、网上社保、网上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九条 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指南手册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信访接待、热线电话咨询服务和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网”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在各级对外服务窗口设置的电子触摸屏、户外LED大屏幕、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免费公开。
  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在作出决策、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编制规划、计划、方案时,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出台实施前,应当通过采用社会公示、座谈会、听政会、专家论证会、网上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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