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沈劳社办[2008]8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高效有序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利于监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一)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主动、及时、真实、公正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的原则;
(四)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机关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联系方式、及办事指南及信息公开目录;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