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及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及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全局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应当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据制度来考核各有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
《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行政机关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本级和上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及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对反馈上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应当及时解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对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劳动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完善现有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及时发现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第八条 局各部门各单位违反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单位和部门违反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
《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部门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一)各部门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二)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部门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或各部门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或部门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部门应向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发送《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见附件)。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或部门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报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局内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市有关行政机关的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要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沈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发布政府信息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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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及 信 息 部 门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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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政 府 信 息 概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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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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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信息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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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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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掌握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市劳动保障局机关及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