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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13项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三)论证会内容包括:凡涉及到全市社会发展和劳动保障计划的;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重大公共事件和突发性事故的预报、应急和处置;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以及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要形式为正常会议形式。新闻发布会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六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备案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尤其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按市、局两极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参与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由局办公室和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联合主办;
  (三)局听证会和论证会由相关部门和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联合主办;
  (四)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全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时间和有关内容,在当年2月15日前上报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对全局各部门上报情况行汇总,于当年3月1日前上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会同相关职能单位确定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主题;或由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承办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提供主题;拟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由承办单位会同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并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六)在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前,应提前五日将拟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方案报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前三日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如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向社会广泛告知的,要将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方案及时按上述程序上报备案后发布;
  (七)新闻发布会的发言人由承办单位指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持人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我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根据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
  第三条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各处室及直属机构为社会评议对象。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群众评议,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千分制考评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回收。
  2.代表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3.相关部门评议: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结合上报有关信息,征求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档案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评价。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日常考核以网上实时评议为主。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印制并发放问卷、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并通过媒体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1.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2.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3.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禁止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调查对象为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机关及直属机构。
  第三条 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六)按照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设置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同时将举报信息统一编号建档。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为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二)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注: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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