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权利人可在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沈阳市劳动保障局政务公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市劳动保障局机关及所属的市就业服务局、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公众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供公众取阅,市劳动保障局政务公开网等政务公开网站应当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受理机构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转办和协调工作。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填写《登记回执》,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并作初步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个工作日内转业务经办部门处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各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责任部门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部门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责任部门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责任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责任部门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责任部门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条 不能马上答复的,应当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责任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责任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至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管理规定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
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制度,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发布政府公开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我局统一的政府公开信息发布和议事平台,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备案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政府公开信息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根本目的和作用在于及时发布和解决劳动保障热点问题,达到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情,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软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体为局办公室、法规处等部门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直属机构。
第四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要内容:
(一)新闻发布会内容包括:市劳动保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经济和社会活动、局规章;局最新出台的围绕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和规定;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事件的发生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结果;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措施和结果;对通过沈阳市劳动保障局政务公开网反映上来的破坏软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并公布对其查处情况;需要向社会公布和让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二)听证会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劳动保障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依申请举行的听证;其它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