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内容
| 考评标准
| 基础
分值
| 考评方法(考评规则)
| 责任部门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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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工作
综合考评
| 按要求及时做好省、市政务公开政策咨询件解答工作。
| 2
| 完成计满分;未做好解答工作的一次扣1分,此项最高扣2分。
| 政务公开办、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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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和监督机制,制定监督和考评办法。
| 4
| 完成计满分;未完成的每项扣2分。
| 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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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社会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定期对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设立监督举报渠道。
|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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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结果真实、可信,没有被群众投诉,决策没有出现严重失误;部门及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众对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满意。
| 6
| 完成计满分;未完的每项扣2分,此项最高扣6分。
| 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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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工作,上报信息质量好。
| 加分项
| 被国家采用的信息每篇加1分;被省、市政务公开简报采用的信息,大稿件每篇加0.5分,简讯每篇加0.2分。同一份信息多次被采用的,按最高分计算,不累计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政务公开办、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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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内容
| 考评标准
| 基础
分值
| 考评方法(考评规则)
| 责任部门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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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工作
综合考评
| 当年政务公开工作创新;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政务公开工
作部门广泛推广的。
| 5分
| 政务公开工作创新和工作经验被省级以 上政务公开工作部门广泛推广每项各加5分。
| 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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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政府信息而引起群体性上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 10分
| 每发生1起减10分。
| 局属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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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劳动保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结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劳动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社会和劳动保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社会和劳动保障发展统计信息;
(五)机构设置、职责权限、联系方式、及办事指南及信息公开目录;
(六)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财政决算、预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标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和城乡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
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通过沈阳市劳动保障网、沈阳市劳动保障局政务公开网、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形成日期等内容。
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并上报市档案馆、图书馆、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责任部门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负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局属各部门应按照要求,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相关部门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