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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13项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答复形式: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各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至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于多次、反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尽可能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公众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供公众取阅,本部门门户网站应设“政务公开”栏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

第六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的同步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对劳动保障部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本办法制定各自分管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具体管理项目及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义务单位根据自身职责,依据本办法及各单位工作安排,提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安排,明确本单位公开的事项、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及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应在每年末将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的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工作安排报送局政务公开办综合,呈报局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工作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方式公开。
  第三十八条 局成立由主管局长为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电话咨询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单位要把政务公开与完善工作责任制相结合,与加强廉政建设相结合,与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相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树立“勤政为民、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四十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第四十一条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根据《沈阳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保障局及直属机构。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局机关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目标是:统一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起考核与日常工作同步的监督机制。通过考核,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做出全面、具体的评价,评选出政务公开工作示范单位,以此增强政府部门服务意识,深化机关文明窗口建设,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软环境建设。
  第六条 全局考核结果纳入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成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具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公开效果及办事公开事项进行考核(详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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