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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13项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13项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沈劳社办[2008]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备案制度(试行)》、《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试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关注民生走进社区”政策咨询活动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13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高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利于监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一)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主动、及时、真实、公正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的原则;
  (四)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机关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联系方式、及办事指南及信息公开目录;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信访事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及形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及责任人等具体细则,确定公开项目和内容,明确承办部门(单位);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主管局长审核;
  (五)组织实施,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检查;
  (六)收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不断改进公开工作;
  (七)对公开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设置便民设施,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如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职介、网上社保、网上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九条 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指南手册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信访接待、热线电话咨询服务和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网”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在各级对外服务窗口设置的电子触摸屏、户外LED大屏幕、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免费公开。
  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在作出决策、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编制规划、计划、方案时,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出台实施前,应当通过采用社会公示、座谈会、听政会、专家论证会、网上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权利人可在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有关部门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转办和协调工作。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需要填写《登记回执》,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并作初步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受理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各有关部门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马上予以答复。不能马上答复的,应当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报经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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