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十四)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咨询和帮助。
(十五)提高办理代表议案的质量。专门委员会在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时,应与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进行联系和沟通,听取并采纳合理意见。
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的基础上,应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办理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对交由专门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与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进行联系和沟通,听取意见,并在研究处理的基础上答复代表。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批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会同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作为重点建议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确定后,交由“一府两院”重点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协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跟踪督办。
五、开展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十七)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工作会、座谈会、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和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对口工作联系。
(十八)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专题讨论会、网上交流和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对其反映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向常委会分工联系的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九)专门委员会应配合全国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外交往工作,加强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增进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交流。
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二十)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结合本委员会的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深入系统地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应注重调查研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法律法规草案的重点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开展执法调研,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