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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的规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的规定
(2008年9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履职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具体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确定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事项。

  二、协助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

  (二)提出立法建议项目。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调查研究、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届初向常委会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五年立法规划建议项目,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拟订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征求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五年立法规划草案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批准;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主任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应依据常委会批准的五年立法规划和主任会议决定的年度立法计划,推进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工作。

  (三)依法提出法规案。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一般应是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其他国家机关难于单独起草或提出的法规。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该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法规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协商;分歧较大的法规案,原则上不提请审议。法规案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四)提前介入和审议有关法规案。对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拟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提前介入,参与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了解法规起草的情况和动态。

  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在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提前审议,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关于该法规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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