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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圣泽峰老年公寓医务室等10家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圣泽峰老年公寓医务室等10家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8〕17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解决我市入住老年公寓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问题,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民政部门推荐,市、区医疗保险部门对北京市朝阳区圣泽峰老年公寓医务室等10家医疗机构(见附件1)进行了检查,经研究决定,同意上述10家老年公寓医务室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分别与以上10家老年公寓医务室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限与正式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二、参保人员入住以上10家老年公寓需在其医务室就医的,可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审批表见附件2),经审批后,发生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以上10家老年公寓医务室,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医务人员、参保人员以及医保管理人员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为就医的参保人员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用药及诊疗范围等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就诊的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药品、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明细单。

  四、医疗保险部门要加强对老年公寓医务室的指导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十家老年公寓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2.参保人员入住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就近医疗审批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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