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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生产开发三年规划的通知

  三、自产煤供给预测
  “十一五”期间,随着国家和我省相关煤炭配套法规、政策、措施的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管理机构的不断健全,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煤炭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我省煤炭工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条件,自产煤炭可以实现稳定、可靠、长期的保障供应。
  按照今后煤炭需求和产能预测,全省煤炭实际保有资源储量可采约20年,全省预测区可利用资源量可采约10年,但需要及时投入资金进行勘探和建设新井,以保证生产的正常接替。今后5~10年,现有生产矿井将有一大批因资源枯竭、矿井衰老而核减生产能力,所以应在源头上做好新区统一规划,有序地勘探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抓紧探明煤炭资源,适当补充煤炭生产能力,还应从政策上引导煤矿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地质找煤力度,扩大可利用资源量,提高回采率,方可确保福建煤炭稳定生产30年以上。
  四、供需平衡
  我省是煤炭资源紧缺省份,不产烟煤,产气率高的特殊无烟煤需依赖外省,单纯依靠本省资源,不论是数量还是煤种都无法满足需求,因此须立足从省外或国外调进。目前,烟煤和造气用无烟块煤均由省外解决。煤炭的供需平衡与调入情况见表3:
  福建省煤炭供需平衡表
  表3                             单位:万吨

序号

项目

2005年

实际

2006年

实际

2007年

预计

2010年

规划

1

煤炭消费量

4733

5226

5500

7000

 

  其中无烟煤消费量

1930

2050

2100

2300

2

无烟煤供应量(地产煤)

1776

1773

2086

2300

3

煤炭净调入量

+2957

+3453

+3414

+4700

 

其中无烟煤净调入量

+154

+277

+14

0


第三部分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资源整合和有序开发为重点,坚持总量控制、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原则,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能力、改善安全状况、改革流通体制、加强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促进煤炭供需保持长期稳定的平衡,全面提升煤炭工业水平,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产能规划目标
  按照煤炭生产实行总量控制、保障煤炭有效供给的原则,充分发挥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在保障能源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增加省属煤矿产量,控制市、县地方煤矿产能。全省煤矿生产能力从2005年的平均每处约3.3万吨/年提升到2010年的每处6万吨/年以上,2010年前淘汰开采极薄煤层的3万吨/年煤矿。“十二五”及以后地方小煤矿产能由2010年的1650万吨/年逐步稳降至1500万吨/年左右。
  鼓励和支持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做大做强,2010年省属煤炭企业实现1000万吨规模。规划2010年全省市、县地方小煤矿总数270处、产能1650万吨,其中龙岩地方煤矿151处、产能980万吨/年,三明地方煤矿75处、产能458万吨/年,泉州地方煤矿42处、产能200万吨/年,南平市地方煤矿2处、产能12万吨/年,漳州退出煤炭生产。各设区市2010年煤炭产能及煤矿数量规划见表4:
  全省地方煤矿2010年产能规划表
  表4                          单位:万吨、处

区域

截止2007年底

2010年规划

在籍

煤矿数

在籍矿

核定产能

已批项目设计新增产能

煤矿数

产能

全省总计

304

1093

554

270

1650

龙岩市

167

650

326

151

980

三明市

82

261

195

75

458

泉州市

49

167

33

42

200

南平市

5

12

0

2

12

漳州市

1

3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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