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确因专业特殊或其他原因难以安置的领军和拔尖人才家属,引进单位要积极主动在本系统内消化安置,当地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要优先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八、关于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助
(一)本办法规定的国际学术交流是指赴国(境)外参加时间在30天以内的学术会议、学术访问等国际性学术活动。
(二)《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内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象,申请赴国(境)外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资助的,由其所在单位将国际学术交流资助申请报告、国(境)外学术机构邀请函、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参加学术交流费用预算等材料,事先报市人事局核准同意。
(三)每年10月底前,申请单位将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情况报告、出国(境)费用清单报市人事局,经审核后,按确认的出国(境)交流费用由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九、关于科研经费资助
(一)对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领衔、以我市高校院所或企业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863、973、科技支撑、火炬、星火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科研经费给予1:1配套资助。
(二)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承担我市重大(重点)科技招投标项目、择优委托项目的,根据《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三)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承担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根据《
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计[2005]17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按重点项目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十、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奖励经费的1:1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以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奖励经费的1:1给予配套奖励(已经获得宁波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视同配套或补足差额)。
(三)对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市科技行政部门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关于子女就学
(一)义务教育段学生
1.《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的引进对象子女可到地段服务区的义务教育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对较好的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并与户籍地学生同等待遇。如自行在全市有学额的义务教育段学校择校就学的,须缴纳择校费。
2.引进对象所在单位于每年小学、初中招生前1个月,将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及有关证明等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优先的原则予以安排解决。
(二)高中段学生
1.《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的引进对象子女已在我市初中学校借读,要继续借读高中的,须参加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在招生、收费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2.初中不在我市就读,要在我市借读高中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引进对象子女的实际,统筹安排到有学额的、相对较好的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学杂费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3.每学年在放假前1个月,引进对象所在单位将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有关证明等报送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安排解决。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重点统筹安排解决。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由其管委会牵头,会同市教育局、鄞州区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十二、关于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