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规划部门。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
(十)建设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
(十一)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房产出租登记信息以及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确认、转让、交易、变更、抵押登记信息。
(十二)外经贸部门。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和引进外资、服务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进出口金额等信息。
(十三)科技部门。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技术合同的认定信息。
(十四)教育部门。提供各类学校、校办企业房屋及建筑物、场地出租情况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
(十五)民政部门。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信息。
(十六)物价部门。提供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及年检信息。
(十七)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各类劳服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
(十八)文化部门。提供发放给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信息,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演员个人的信息。
(十九)体育部门。提供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二十)国土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信息。
(二十一)交通部门。提供所管船舶的明细资料信息。
(二十二)审计部门。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章信息。
(二十三)公安部门。提供新增外籍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车辆的明细资料信息。车辆管理部门在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后,才可以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配合财政、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财政、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配合税务机关阻止其出境,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二十四)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售付汇信息,并定期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
(二十五)水务部门。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明细资料信息。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帐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管措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