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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辽宁省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示范研究”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辽宁省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示范研究”项目的通知
(辽科发〔2008〕10号)


庄河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阜新满族自治县、建平县、西丰县、大洼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重大项目“辽宁省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示范研究(编号:2007BAI07A13)” 已由国家科技部批准立项,我省庄河市、本溪县、阜新县、建平县、西丰县、大洼县为项目推广的示范县。目前,该项目已在六个示范县启动,为加快实施“辽宁省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示范研究”项目,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
  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专家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员名单见附件)。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管理、进度安排、质量控制、结果验收和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调配。项目专家组各领域专家负责本领域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阶段督导、考核验收,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参见《辽宁省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示范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项目经费
  该项目经费总额为981.36万元,其中国家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拨款381.36万元,我省自筹600万元(省级300万元,市级300万元)。各市要严格落实承诺的配套经费,国拨与省级经费根据各县完成推广数量和质量分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照项目年度执行与使用和经费落实情况及考核结果分期拨付。(参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三、有关要求
  项目必须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请各示范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该项目的《辽宁省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示范研究项目任务书》和《管理办法》要求各行职责,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示范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县(市)项目实施细则、研究部署实施方案、综合协调落实技术推广人员、匹配经费,制定相关配套激励政策,为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为本单位参与此项工作的同志提供有利条件,协助其共同开展好我省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示范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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