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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厅关于申报辽宁省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中小企业)的通知

辽宁省科技厅关于申报辽宁省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中小企业)的通知
(辽科发〔2008〕9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我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行动,实施辽宁省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选育计划,优选一批“示范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使其经济规模快速提升,运行质量大幅提高,从而带动全省中小企业依靠科技创新迅速做强做大,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现将申报“示范企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申报范围和程序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辽宁省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中小企业)选育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1)规定的“示范企业”标准的企业可自愿申报。企业可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初审部门,经初审通过后,由初审部门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2.推荐重点
 
 “示范企业”要围绕我省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在最具成长性、最具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中进行选择。
  3.初审
 
 各市企业的初审由各市科技局负责,省属企业的初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省属以上转制科研单位和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初审由省科技厅负责。各初审部门要按照上述企业申请范围和条件以及推荐的重点方向,围绕申报企业在产业基础、企业实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经济及社会效益的贡献率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对企业未来发展规划与采取的主要措施进行初步论证,形成推荐意见。原则上沈阳、大连推荐企业不超过30家,其他各市推荐企业不超过10家,省直有关部门推荐企业不超过5家。
  4.报送
 
 经初审通过后,负责初审的部门请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7份)及推荐意见函(见附件2)于2008年4月14日前一并报送省科技厅创新平台管理处。
  5.相关要求
 
 ①申报企业要认真填写《辽宁省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中小企业)申报书》(见附件3),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报各初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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