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加大对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和表彰奖励,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从2008年起,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节能工作,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适当增加。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进步,进一步推动本地节能降耗工作。
七、强化节能基础管理工作
(二十九)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确保经费到位,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强化专业技术力量的基础上,组建市节能监察(监测)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执法、节能监察(监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十)加强能源统计与计量管理。各地、各重点用能企业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工作基础。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充实人员,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水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
(三十一)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努力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引导合理消费。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节能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