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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把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县(市)区经济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的考核指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以及各类评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实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不断加大考核力度,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二十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抑制不合理消费和浪费能源现象。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促进发电企业降低消耗、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政策,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继续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解铝、电石、烧碱、钢铁、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不得设置能源最低消费量,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它用户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实行用能补贴由“暗补”改“明补”。研究制定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政策。

(二十六)认真落实节能财税优惠政策。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为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利用煤矸石、煤泥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60%以上(含60%)以及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80%以上(含80%)生产的电力,享受财税〔2001〕198号和财税〔2004〕第025号文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为65%以上(含65%)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或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的,开发配套费可适度予以减免。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二十七)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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