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抓好建筑节能实施过程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设计单位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深度,设计变更不得降低节能效果;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节能施工专项方案,经审查批准后,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实施监理;检测机构应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质监机构应进行节能质量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将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使用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
(二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引导用户科学、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和高效大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建立发电煤耗、供电线损考核制度,实现电力节能、经济调度。
(二十二)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三)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未落实的,不予验收。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六、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