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全市宾馆饭店、办公场所、商厦超市、医院学校及景观照明要逐步采用节能灯。(十五)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和地热能。
(十六)推动政府机构节能。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制冷、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必须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保的产品由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带头作用。
五、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十七)完善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地方节能法规以及主要工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和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完善政策和技术标准。
(十八)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开工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节能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具体审查程序另行规定)。
(十九)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强化节能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统计、计量管理体系,确保能源数据准确可靠,依法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挖掘节能潜力,加大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分解到各大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