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报结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人民政府对每届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3名的县级人民政府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表
2、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附件1:
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考 核 内 容
| 考 核 项 目 及 评 分 标 准
| 市考核部门
| 自评分
| 市评分
|
一、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 (一)检查粮食安全责任书落实情况(4分)。
|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
|
|
|
(二)建立健全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4分)。
|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
|
|
|
(三)县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4分),粮食行政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分)。
|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
|
|
|
(四)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工作(4分)。
|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
|
|
|
小计(满分18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