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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8〕4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反映。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号)精神,参照《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级(含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的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10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市、区)填报的《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向被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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