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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要求,民事审判机构设置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各中级人民法院都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该庭对外统称知识产权审判庭,对内可称民事审判(三)庭。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和立案受理

  5、为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确保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6、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其它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有关的案件;计算机软件、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2)专利权侵权、权属、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3)商标权侵权、权属、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的纠纷案件,侵犯商业信誉的纠纷案件,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纠纷案件,损害公平竞争的其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5)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纠纷案件。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网络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7)诉前临时措施、诉中临时措施、诉前证据保全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8)我国与WTO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9)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它民事纠纷案件。

  7、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在目前立审分离的审判格局下,为了保证立案和有关诉前临时措施、诉中临时措施、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讼措施准确及时,立案庭与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密切联系,共同把关,必要时可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先行审查或由两庭共同审查。

  四、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上报和审查制度

  8、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上报制度。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签发裁判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上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两份、电子文书一份。

  9、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上报审查制度。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时,要在判前对拟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报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查,省法院经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中级人民法院方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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