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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企业依法接受监督,支持配合外派监督机构工作
  (一)监管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自觉接受外派监督机构的监督。企业应按照《工作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外派监督机构报送企业会计报表、业绩考核情况、改革改组方案、内部管理规章、高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内审报告资料以及外派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及时向外派监督机构通报企业重大事项,将涉及企业改革改组、产权变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执行和结果等各环节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外派监督机构,需经外派监督机构会签的,应在外派监督机构会签后上报。
  (二)监管企业应及时通知外派监督机构参加按规定应当参加的相关会议。企业召开的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重要财务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外派监督机构,并提供相关资料。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财务联签制度,确保企业资金运行安全。
  (三)监管企业与外派监督机构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工作机制,要由相关领导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程序选举、更换兼职监事,为兼职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兼职监事履行工作职责。监管企业内审、纪检等部门应支持配合外派监督机构开展工作,监管企业内审部门应向外派监督机构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外派监督机构。监管企业纪检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外派监督机构,对重大案件应及时与外派监督机构沟通。监管企业应将与本企业有关的财务审计、税务检查、法律纠纷等事项及时通报外派监督机构。
  (四)监管企业要加大对外派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对外派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及各种监督专用函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监管企业应高度重视,要提出整改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外派监督机构。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一)各外派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要树立国资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外派监督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树立“三个意识”,实现“五个转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经常对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维护外派监督队伍清正廉洁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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