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监督成果运用,提高监督工作的时效性
(一)严格按照《监督机构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5]63号)的规定程序,做好监督报告的运用处理工作。监督报告成果运用实行查处分离、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外派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问题要细,数据要全,定性要准。国资委将指定专门处室负责处理监督报告反映的问题,对监督报告中涉及的相关信息与其他部门实行共享。国资委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监督报告,并按照市领导的批示要求抓好跟踪落实。委内各处室负责人作为监督报告成果运用责任人,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要确定专人作为联系人,建立接收、办理和反馈制度,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外派监督机构在认真组织开展年度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把年度监督检查与日常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会签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相关文件、分析企业财务报告、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和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做出评估,对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出判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违规现象、对外投资及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等,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的一般问题,通过监督专用函的形式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全面提高监督工作的时效性。
三、进一步支持外派监督机构工作,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支持监督机构开展工作的通知》(青国资委[2005]153号)的相关规定,为外派监督机构提供强有力的工作支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确保外派监督机构的知情权,使监督机构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顺利开展工作。
(一)国资委在召开涉及企业整体发展规划、改制重组、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不良资产核销、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班子薪酬方案等重要会议时,应通知相关外派监督机构列席或参加会议。对监管企业进行的重要调研活动,应通知相关外派监督机构派员参加。
(二)国资委在办理监管企业上报的涉及外派监督工作的有关文件、报告或请示时,应及时与外派监督机构沟通,落实监管企业是否按《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通报外派监督机构或会签,确保外派监督机构的知情权。国资委对监管企业的相关业务批复应抄送外派监督机构。
(三)国资委及各监管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外派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文件传阅、人员配备、职务晋升、挂职锻炼、培训考察、车辆管理、办公设施配备及维护等方面工作,加强与外派监督机构的沟通与交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为外派监督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