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
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府办〔2008〕4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的精神,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通知精神。原企业是指1994年7月1日后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缴费办法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其1994年6月30日前在国有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27元,缴费比例为20%。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延长缴费直至达到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止。延长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办法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一次性缴费的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信息。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信息。
(二)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最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
(三)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同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