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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卫生专篇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要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卫生专篇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
  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审查工作,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进行卫生审查。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不准施工。
  (四)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的申报工作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提交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二、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严防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对各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各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卫生监督机构在巡查时一并检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对不作为的管理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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