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08〕5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反映。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申报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分级规定,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3、介入放射学、工业探伤机、工业加速器、油田测井装置、甲、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非医用),放射性物质贮存库、行李包X射线检查、核子计应用设施及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使用设施、科研放射性实验室等建设项目。
4、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及地级以上市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报手续由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各项手续时要按职业卫生流程办理好职业卫生申报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卫生申报是建设单位的义务。已经投产的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申报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依法处理。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