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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例会制度》、《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协调办理制度》的通知

  (二)参会人员: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管委、市消防分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市国安局、市园林局、市项目评审中心、市招投标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大厅窗口的首席代表以及负责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和根据会议需要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例会的时间、地点
  例会在市政务大厅会议室召开,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时间为单数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开。
  第七条 例会的组织筹备
  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的办事机构,负责确定例会议题、组织召开例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负责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对外宣传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例会对审批业务的要求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出现的问题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进行协商解决,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要求抓好落实。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政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审批业务和人员必须集中统一在政务大厅。
  第九条 市行政投诉中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投诉处理工作。把反腐倡廉和行政效能检查相结合,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审批、不按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后仍未按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追究该部门的领导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例会决议事项与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具有同等效力。例会做出的决议,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协调办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落实《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兰政发〔2008〕74号),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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