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8〕54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2008年7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清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市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市地方金融风险或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