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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一、二)内容编制。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网站管理

  第九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成立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府办和市科技信息局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市直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管网站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专门科室或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受理制度、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条 市政府办主要负责信息内容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政府办设立专门科室来完成。主要职责如下:
  (1)对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以及各部门网站相关栏目信息内容实施指导、管理、监督。
  (2)涉及政府办网站栏目内容的采编、发布及更新。
  (3)负责对网站互动栏目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处理涉及政府的网上群众来信。
  第十一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网站技术实施和日常维护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市信息中心完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政府网站建设和门户网站改版升级技术工作。
  (2)对政府各部门具体应用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3)负责对市政府网站日常运行的监测维护,及时处理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网站与本单位相关栏目的信息内容。具体职责如下:
  (1)具体承办本部门在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内容管理,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发布的信息;
  (2)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
  (3)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4)受理来源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有关的网上群众来信并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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