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8〕5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清远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清远市电子政务发展,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网站的名称为:清远市人民政府;网址为:www.gdqy.gov.cn。
第三条 市政府网站是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和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未建网站的市直部门不再建部门网站,已建立网站的部门,由市科技信息局的市信息中心负责逐步过渡到市政府网站平台。政府各部门子网站由市科技信息局集中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政府网站栏目设置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网站栏目设置应当以面向的对象为中心,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体现政府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
(1)政务信息公开;
(2)公共服务:提供行政事项办理指南、表单下载、在线办理、状态查询等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信息查询、专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3)公众互动:网上受理公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五条 政府网站一级、二级栏目由市科技信息局和相关部门协商后统一设置,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规划、设计政府网站三级及以下子栏目,栏目设置最后由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