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查中间计量表;
3、检查中期支付报表;
4、检查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等工程款的支出和扣回情况;
5、检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和支付情况。
(五)工程变更情况
1、检查工程变更的总体情况;
2、检查工程变更的审批、报批手续的执行情况;
3、检查工程变更的内容、金额和所附证明材料;
4、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核和出具变更图纸情况;
5、检查新增项目暂定单价的确定和所附材料;
6、检查工程设计变更的设计文件是否按照《关于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编制的通知》(粤交造价〔2005〕18号)的要求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阶段定期造价监督检查的程序如下:
(一)市造价站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前向项目业主发出造价监督检查通知,项目业主在收到造价监督检查通知后14天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市造价站:
1、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批复文件及批复的估算、概算、预算文件;
2、造价台账及其电子文件;
3、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造价管理自检报告;
4、施工招投标文件及补遗书;
5、本办法第十七条中提到的相关合同、协议;
6、各标段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投标报价计算资料。
(二)市造价站在收齐上述资料并初步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各方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三)市造价站根据检查情况向有关单位印发造价监督检查意见书。有关单位按照意见书中有关要求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后,向市造价站提交造价监督检查意见书反馈函。
第四章 项目结、决算阶段造价监督的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结算、决算的编制格式执行交通部、省交通厅及我市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格式及程序编制的造价文件将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条 未经有相应权限的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不得上报审批,也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编入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 造价咨询单位及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造价咨询、造价审查、经济评价等业务的造价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