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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清远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造价依据确定。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严格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考虑有关动态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口,保证投资估算编制质量。
  估算编制完毕并经项目业主复查后,提交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正估算,修正后的估算由项目业主及时报市造价站审核。未经审核的估算不得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项目业主报市造价站,并办理造价监督管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 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设计概算应根据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
  概算编制完毕并经项目业主复查后,提交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正概算,修正后的概算由项目业主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概算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经批准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若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预算编制完毕并经项目业主复查后,提交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正预算,修正后的预算由项目业主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应确定合理的业主控制价。业主控制价的确定,应根据国家及省招投标法规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市)一段时期内公路建设的实际成本和严格各环节管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须按交通部和广东省交通厅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十三条 市造价站对业主控制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由市造价站报交通主管部门追究编制单位的责任:
  (一)业主控制价的制定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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