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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清远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清远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8〕5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清远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清远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市交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项目监督,规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令)、省交通厅《关于“广东省在建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实施方案”的批复》(粤交基函〔2001〕1793号)、《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1〕842号)、《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是指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造价监督管理,包括对从事项目建设的各个单位及造价人员的计量计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清远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是清远市交通主管部门行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履行对我市公路造价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代建市政交通建设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建设前期造价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项目建设前期造价监督是指从项目立项至招投标结束期间有关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和省交通厅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编制。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包含的其他专业项目,应执行相关专业定额单独编制预算(含税造价)后纳入总预算,但其它费用应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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