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清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各县级政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建立管辖范围内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各县级政府要按照既定的工作机制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监测预警中发现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主办地区:市内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涉案主体注册地为主办地区;市外注册或注册地不明确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主办地区。其他有关地区应在主办地区政府的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一)对各县(市、区)发生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性质,按照以下分工进行认定: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性质认定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案情重大或对定性存在争议的,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二)在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公安、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三)重大案件、跨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市联席会议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再由市政府上报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
(四)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
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三、明确处置职责和牵头部门
对各种通过虚假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还本付息为主要特征的非法集资行为,根据案件性质分类,明确非法集资处置职责、依据和牵头主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