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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清远银监分局,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联席会议领导下,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和相关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组织建立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2、组织认定案件性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3、督导和配合各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既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好非法集资处置的相关工作。
  (二)提请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开联席会议并具体组织会议。
  (三)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非法集资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指导。
  (四)及时向市政府和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
  (五)做好处置清远非法集资日常事务(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宣传教育、报表统计、情况总结等)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具体派员兼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或授权召集人召集。总召集人和经授权的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和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决策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和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清远市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和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制定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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