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清府办〔2008〕5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研究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48号)的精神,加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制定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要求,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制定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或难以作出定性意见的案件按程序报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指导、配合案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案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五)汇总各县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对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的其他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做好市政府和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成员及办公室
联席会议由清远银监分局牵头,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法制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以及邀请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可根据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部门的具体情况,通知相关单位加入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