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标管理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8〕19号)
各市管企业:
为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商标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下发本通知。
一、本通知所指商标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企业商标管理主要指企业商标的出资、使用许可、转让等事项管理。
三、市管企业商标经济行为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二级及二级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标经济行为按权属关系,由其所属市管企业依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报所属市管企业备案。
四、企业以商标权出资,须在有关出资文件中明确商标出资方式,商标价值及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权的归属等内容。
五、企业许可其他法人使用其商标,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该商标的使用企业范围、使用商品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许可使用费等,同时明确使用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标准,应充分考虑商标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因素。需评估的,应按国资监管相关规定进行。
六、企业商标转让、商标权出资等经济行为涉及商标权变更的,按国资监管相关规定要求,应进行商标评估。
按国资监管相关规定,企业改革重组、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的评估应包含商标价值。
商标评估须委托国资监管机构认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七、企业商标转让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入市交易。
八、企业应增强商标意识,维护商标合法权益,同时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商标管理制度。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监管机构将启动稽查程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