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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监督工作管理处收到《聘用中介机构计划表》,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如需公开招标项目,会同业务处室组织企业编写招标书,按规定时间完成招标工作;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则适应简易程序,2个工作日内完成选聘工作。
  (五)招标或选聘工作结束后,监督工作管理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聘用中介机构结果通知书》(附件2)抄送相关业务处室。
  三、中介机构派出
  (六)主办处室收到《聘用中介机构结果通知书》后,2日内组织召开中介机构派出会议。派出会议由主办处室负责人、项目企业分管负责人、中介机构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处室(统计评价处、社会事业处、监督工作管理处)负责人参加。涉及企业整体改制、产权变动资产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或其他重要项目,主办处室分管主任参加。
  (七)派出会议应研究确定以下事项:通报工作任务、明确各方职责;审计、评估等项目完成时限的预期;协议签订、费用支付事宜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会后由主办处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以上确定事项并明确各方职责,中介机构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项目企业应及时到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立项申请,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供真实财务信息;主办处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应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会议纪要由分管主任签发,抄送有关处室、企业及中介机构备查。
  (八)因中介报告过期需变更基准日或需要进行期后审计评估的项目,由主办处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项目企业、原中介机构重新召开派出会议,并按照本规程第七条内容确定相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九)项目企业与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书一式四份,由中介机构送主办处室及监督工作管理处各一份。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企业将协议服务费全额汇入市国资委财政专户,并持银行汇单到市国资委开具临时收据(改制平台支付项目除外)。
  (十)项目企业立项申请批准及完成缴费手续后,由市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通知中介机构进场,并按照核准的立项申请开展工作,不得变更核准范围;如需变更的由主办处室研究确定。中介机构收到进场通知前不得擅自进场开展工作,否则视同违约,取消本项目中介资格。
  (十一)项目实施前,如需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的,由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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