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8]22号)
各处室(部门)、外派监督机构:
现将《市政府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内部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市政府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内部工作规程
为规范聘用中介机构项目的实施,加强委内各处室、监管企业及各中介机构的相互衔接和协调,确保聘用中介机构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及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职责分工
(一)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坚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顺畅,共同推进的原则。
(二)具体分工:
监督工作管理处具体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及库内中介机构的评价调整工作,负责中介机构聘用过程中的招标及选聘,牵头组织对中介机构的评价;
改革改组处、产权管理处、投资发展处等有关处室(以下简称主办处室)分别就企业改制、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项目提出聘用中介机构计划,并负责协调项目推进工作;
统评处负责对审计事项进行立项核准、工作指导,确定不良资产核销,报告备案;
社会事业处负责对评估事项进行工作指导,报告备案;
产权处负责对法律意见书进行受理;
主办处室会同办公室建立项目推进信息平台,及时通报项目信息,动态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办公室会同监督工作管理处对中介服务费进行管理支付;
市国资委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招标、选聘、付费过程进行监督。
二、中介机构选聘
(三)主办处室根据工作安排需聘用中介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监督工作管理处提出聘用计划,填写《聘用中介机构计划表》(附件1),如需公开招标的中介机构聘用项目,应提前20个工作日提出聘用计划,特殊事项和临时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应及时向监督工作管理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