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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8〕57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作为资产出租方,将闲置的土地、生产设备、建筑物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监管企业的资产出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定资产出租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审议。资产出租方案应当包括出租资产的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出租期限、租金的用途、承租人意向等内容。
  企业资产整体出租或者主要设备、土地、建筑物等资产出租,还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指定机构采取竞价的方式进行;对个别不能招标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租赁价格,底价确定原则上应当遵循以下方法: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实际租赁价格低于底价应当向职工公示。
  第六条 企业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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