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市管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统评〔2008〕8号)
各市管企业:
为加强对市管企业运营情况动态监测和对标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3]125号)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我委将开展市管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管企业财务快报报送形式和时限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报送的企业财务快报所涉及的各项财务数据已在我市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统计月报季报中全部反映,因此,各企业可不必单独报送财务快报,而由我委根据资产统计月报季报,通过财务软件统一转换形成。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报送时限要求,为保证财务快报及时上报,将现行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统计月报季报的报送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各企业应于次月10日前报到我委,其它事项仍按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国有(集体)资产统计月报季报工作的通知》(青国资统评[2006] 2号)规定执行。
二、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有关指标口径衔接
已经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编制资产统计月报季报及财务快报时,应按照《指标口径衔接说明》(见附件1)做好有关指标数据的转换和填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和加强报表报送工作。各企业应进一步明确报表编制和报送工作的责任人,建立报送承办人AB角,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及时上报、数据准确完整和真实可靠。
各企业应于7月7日前将企业资产统计月报季报(快报)工作分工表(见附件2)报我委。
(二)加强报表分析,有效发挥财务快报监测作用。各企业应在资产统计月报(快报)中对当月有关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年度或月度间指标的异常波动及原因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形成文字说明材料,随资产统计月报(快报)一同报送我委。
(三)认真做好重大财务事项披露和风险预警分析。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披露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国资统评[2007]20号)要求,对本企业每一季度实际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汇总,并作为季报附件报送我委。在半年分析报告中要增加现金流量情况和风险预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