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省国资委每年对企业编报财务决算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组织质量检查。对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调整当期业绩考核结果,并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经济责任审计、改革改制或相关监督检查中,新暴露资产损失或企业虚报、瞒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省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并相应扣减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等。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金或延期绩效薪金,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企业产生的重大资产损失,属于董事会(经理层)决策致使企业遭受资产损失的,由表达同意的董事(经理)承担责任;属于经理层不执行董事会决议致使企业遭受资产损失的,由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承担责任。具体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对企业未能完成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或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业绩考核结果降为D级或E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由于改制重组、清产核资、职务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因素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新任企业负责人发现有关资产质量、效益状况等不实的,应在到任半年内向省国资委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相应调整考核目标值,并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扣减原企业负责人延期绩效薪金,追究相应责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新任企业负责人应继续执行原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