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得分和主要工作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得分。业绩考核得分按经营绩效考核得分的70%与主要工作考核得分的30%之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业绩考核得分100分为C级进级点。具体级别依据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按比例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和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依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绩效薪金奖励。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挂钩方法按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作为延期绩效薪金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在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八条 依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其中,任期及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级的,给予其任期内平均基薪的奖励。
(二)对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谈话诫勉,或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100-任期业绩考核得分)÷100。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或E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因整改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企业经营状况未能有效改善,年度考核结果由D级降为E级或连续两年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