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任期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确定目标及签订责任书:
(一)预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预报经营绩效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的要求和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2.预报主要工作考核完成计划和措施。考核期初,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企业任期主要工作考核事项及目标任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及规划等,提出相关主要工作完成计划和措施,并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结合经济形势、企业的运营环境及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和有关主要工作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主要工作考核目标、要求同企业沟通后加以核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任期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上报业绩考核结果。
1.上报经营绩效考核结果。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财务总监应对任期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上报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总结分析及自我评价打分情况书面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审核确认业绩考核结果。
1.审核确认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绩效考核得分。
2.审核确认主要工作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动态监控、检查情况和相关统计检查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主要工作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对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主要工作考核得分。
(三)省国资委根据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绩效考核得分和主要工作考核得分,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并反馈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国资委反映,由省国资委予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