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业绩责任书。
对于处于特定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或因重大改制重组等特殊原因,企业负责人不能按期提报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企业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难以确定的,省国资委与企业不再签订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方式,采用将企业基本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比较,计算经营绩效考核得分。其中,年度净利润(年度利润总额)同上年实际完成值比较,并计算考核得分。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年中进行分析,企业负责人将半年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结合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以及派驻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有关报告事项等,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省国资委对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和督促。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上报业绩考核结果。
1.上报经营绩效考核结果。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等,对上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经营绩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财务总监应对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上报主要工作完成情况。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对纳入考核的各项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总结分析及自我评价打分情况书面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审核确认业绩考核结果。
1.审核确认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绩效分析报告和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等,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得分。
2.审核确认主要工作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动态监控、检查验收和相关统计检查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主要工作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对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主要工作考核得分。
(三)省国资委根据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得分和主要工作考核得分,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并反馈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国资委反映,由省国资委予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