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2
(三)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由省国资委与企业协商确定3项指标。具体指标按照“同类企业,统一指标”,参照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分类参考指标选定(具体指标见附件1)。原则上,各企业分类指标在三年任期内不再变动。
经省国资委确定主业的企业,应重点选择有关主业投资增长、科技投入等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
(四)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试行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经省国资委批准,企业可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考核。凡企业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所提高的,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主要工作考核指标。围绕鼓励构建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企业,根据省管企业改革发展规划目标和国资监管需要,以促进企业体制与机制创新、技术进步、产品结构调整为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管理创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信访稳定等涉及企业阶段性、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考核项目、目标要求、计分标准和依据等由省国资委依据各项工作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并在考核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在新的考核年度内,主要工作考核目标等需要调整补充的,省国资委及时向企业沟通反馈。
第十二条 年度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确定目标及签订责任书:
(一)预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预报经营绩效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绩效考核要求、三年规划目标及企业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内拟完成的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良好值的除外)。
2.预报主要工作考核完成计划和措施。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企业年度主要工作考核事项及目标任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提出相关主要工作目标完成计划和措施,并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及有关主要工作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就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及有关主要工作考核目标、要求等同企业沟通后加以核定。其中,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的,可按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确定。凡企业年度净利润目标值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低于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且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