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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2008〕1号 2008年2月29日)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经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省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建立经营绩效考核和主要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和目标,确定双方权利和责任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业绩。
  (二)促进科学发展原则。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投资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突出主业发展,推动企业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新增辅业投资实现的收益不计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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